在服装行业,原创设计往往面临投入成本高、仿制门槛低的矛盾现状。对于缺乏外观专利保护的原创服装,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法律救济,以及如何界定抄袭行为的违法性,一直是行业维权的焦点。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锦某服饰公司诉杭州飘某服装公司、黄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通过大量仿制原告原创款式、攀附品牌商誉攫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为服装行业的原创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案件回顾
原告:上海锦某服饰公司(“郁香某”品牌经营者)
被告:杭州飘某服装公司、黄某某
案号:(2024) 浙 01 民初 2235 号
案情摘要:原告旗下的“郁香某”品牌经长期运营,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创设计是其核心竞争资源。被告飘某公司在淘宝平台经营“韩某某专柜”店铺,不仅大量销售与“郁香某”高度相似的仿版服装,还公然使用“商场同款”、“专柜正品”等话术误导消费者。同时,被告利用平台识图功能,引导本属于原告的潜在客户流向仿版产品。
在收到律师函后,被告仍未停止侵权。由于被告公司系黄某某一人持有,且存在财产混同、直接参与运营等情况,原告遂将公司及个人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持续、大规模地抄袭原告新款服装,导致原告无法在合理的商业周期内获得应有的设计回报,该行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求。后双方虽上诉但均撤回,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要旨
1. 确立原创服装款式的权益保护
服装款式是企业的核心经营资源。原告通过提交设计底稿、产品图册、公开发布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在先原创款式享有合法的“竞争性权益”。此类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保护。
2. “整体抄袭”式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据主要包括:
规模性抄袭:累计抄袭原告 26 款服装,且紧随上新节奏,甚至款号都保持一致。
虚假宣传与攀附:使用“商场同款”等词汇误导受众,利用技术手段(识图功能)截流,恶意攫取交易机会。
违背商业道德:无研发投入却恶意收割他人劳动成果,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3. 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认定
侵权情节严重:被告店铺中侵权款式占比超过 60%,主观恶意明显。
法人人格否认:黄某某作为唯一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且直接主导侵权行为,故认定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语:本案的判决有力地打击了“投机取巧”式的全盘抄袭行为,保护了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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