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械字号” 仿 “妆字号” 商标同样侵权,美妆行业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专业解读    |      2026-04-07

“械字号” 医用冷敷贴若使用与 “妆字号” 面膜相近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答案是肯定的。

近年,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广州弥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其品牌旗下面膜外观相近的医用冷敷贴产品并胜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侵权方赔偿 30 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2025 年至今已有至少 9 家化妆品相关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中胜诉,累计获赔金额达 1478.8 万元。这既直观体现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也能有效遏制行业内抄袭仿冒、攀附名牌的不良风气。

妆械产品包装设计近似,麦吉丽获赔 30 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旗下麦吉丽品牌定位为国内高端化妆品品牌,产品覆盖护肤、彩妆、美容仪器等多个领域。该公司已合法取得 “Mageline 麦吉丽” 第 3 类商标专用权,且商标仍在有效期内。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侵权麦吉丽的并非常见的 “妆字号” 美妆产品,而是 “械字号” 医用冷敷贴类产品,与以往多数美妆品牌遭同类妆品 “傍名牌” 的情况有所区别。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书显示,2018 年 11 月,广州天粤化妆品有限公司就曾针对第 10 类医疗器械(含医用冷敷贴等)申请注册 “Mageline 麦吉丽”(第 27388874 号)商标。2020 年麦吉丽方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2021 年 1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麦吉丽在先注册的第 3 类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公众混淆为由,宣告该商标无效。

即便该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广州天粤仍联合广州弥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印有相关标识的医用冷敷贴。广州天粤以总经销名义对外供货,再通过丁某某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销售,页面不仅突出使用该无效商标,还标注 “麦吉丽同款” 吸引消费者,麦吉丽遂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阶段,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医用冷敷贴属于第 10 类医疗器械,与第 3 类面膜在功能、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存在差异为由,驳回了麦吉丽的诉求。麦吉丽随后上诉并提交新证据,包括商标无效裁定书、拼多多店铺销售记录及消费者评价等,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既要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分类标准,也要结合商品宣传内容与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综合判定。依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指出,涉案产品虽备案为医用冷敷贴,标称用途为物理退热、降温,但在电商平台销售时,却宣传具备弹嫩丝滑、抗皱保湿、紧致塑形等功效,针对肌肤松弛、肤色暗沉、毛孔粗大等问题,还宣称可滋润修护干燥肌肤、提拉紧致、淡褪纹路,产品名称中也带有 “面膜” 字样,实际是按面膜类功效产品宣传销售。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与麦吉丽面膜属于类似商品,侵权方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侵权。最终判令原广州天粤(2022 年 6 月 13 日已注销)股东吴某某、陈某某及广州弥雅共同赔偿麦吉丽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30 万元,丁某某就其销售行为对应的 3000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 家企业成功维权,累计获赔 1478.8 万元


不止麦吉丽,据不完全统计,2025 年以来已有至少 9 个化妆品相关品牌及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成功维权并获判赔。

其中参半品牌获赔金额最高,共计 603 万元。侵权方东莞某禾商行、广州某叶公司生产销售的牙膏产品,不仅包装与 “参半鲨鱼牙膏” 高度相似,宣传中还刻意使用 “鲨鱼牙膏” 字样。

该案中广州某叶公司被判赔金额较高,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按其侵权产品销售额与利润率核算违法所得,并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最终核算金额超出参半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广州某叶公司赔偿 600 万元,东莞某禾商行因侵犯涉案作品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 3 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某叶公司因庭审中虚假陈述、拒绝线上展示证据原始页面,被法院认定严重妨碍诉讼,处以 20 万元罚款。

此外,2025 年以来获赔百万元以上的还有森田、云南白药和广州宝洁。例如 2025 年 3 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拼多多 “宫芙旗舰店” 销售的侵权森田北芙美白身体膜,使用 “森田” 及 “森田製藥” 等标识侵害商标专用权,三家侵权企业赔偿森田方 300 万元。

广州宝洁的维权案件数量最多,其因舒肤佳沐浴露包装被抄袭获赔 50 万元;另有企业及个人拆分组合其旗下知名商标,注册 “潘飘”“潘飘飞丝”“肤仕佳” 等商标,使用在近似包装的同类产品上,宝洁起诉后获赔 150 万元。

整体来看,这类维权案件主要集中在商标侵权、包装设计及装潢抄袭两类,“傍名牌” 与抄袭一直是行业顽疾,也是美妆企业知识产权最易受侵害的方面。从案例中也能看出,行业内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提升,越来越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维权并非易事


尽管上述品牌最终均胜诉维权,但维权过程并非一帆风顺,麦吉丽、花西子、伊索等品牌均在一审中被驳回诉求。

以花西子为例,一审中其主张《东方妆奁》为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品,涉案产品侵害其著作权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但一审法院以作品不具独创性、设计风格不可垄断、不易造成混淆等理由驳回诉求。二审法院则认定该作品结合品牌理念,在造型、配色、纹饰等方面具备独特艺术表达与审美价值,符合实用艺术品保护标准,花西子最终胜诉获赔 30 万元。

伊索品牌维权过程同样波折,其发现开云零售(深圳)有限公司的 “Anruz 安润适” 洗护香氛产品,使用与其近似的棕瓶黑盖 + 黑白标签包装,2023 年 6 月向法院起诉维权。一审法院以相关包装未与伊索形成固定关联为由驳回诉求,二审法院则认为伊索包装已具备市场知名度,侵权方存在攀附商誉的故意,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侵权方赔偿 60 万元。

这也反映出美妆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存在诸多困难,核心在于法律要件举证复杂、不同层级司法裁判标准存在差异,进而频繁出现一审败诉、二审改判的情况。一方面品牌方权利基础举证门槛较高,另一方面一审与二审裁判观点差异虽符合二审终审的纠错机制,却也拉长了维权周期,增加企业时间与经济成本。

有行业资深人士建议,美妆品牌应妥善留存包装设计原稿、创作思路、宣传及知名度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总体而言,多家美妆企业维权获赔,侧面体现出全社会对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随着越来越多品牌对仿冒侵权行为持 “零容忍” 态度,化妆品行业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得到进一步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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