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 “泡泡玛特” 当搜索关键词引流?法院判了:侵权!

 专业解读    |      2025-07-18
当消费者在网络搜索 “泡泡玛特”,映入眼帘的首位推荐却是 “泡泡马特”?
检索 “molly” 时,跳转的竟是其他企业的付费广告链接?
近期,北京朝阳法院审结一起颇具代表性的网络商标侵权案,明确判定某科技公司利用竞价排名服务盗用他人商标引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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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泡泡玛特官网

案情回溯:关键词暗藏侵权陷阱
某文创企业作为潮流玩具行业的领军者,合法持有 “泡泡玛特”“Molly” 等核心商标,商标适用范围广泛覆盖玩具制造、自动售货设备租赁、商业广告推广等多个领域。然而,该企业在市场监测中发现,用户通过某搜索引擎输入其核心商标关键词时,置顶的搜索结果实为某科技公司投放的商业广告。点击广告链接后,页面直接展示该科技公司的玩具售卖机招商信息,且自动弹出对话框,以 “泡泡盲盒项目” 为噱头吸引用户咨询。
面对指控,涉事科技公司辩称,自身主营玩具售卖机业务,与文创公司的玩具产品存在本质差异,且实际使用的 “泡泡马特”“molly” 商标与原告商标存在文字差异,不构成侵权。但这一辩解未能得到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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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决:厘清网络侵权边界
经审理,朝阳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擅自利用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机制,将 “泡泡玛特”“泡泡马特”“molly” 等关键词设为引流工具,使包含原告商标的广告信息占据搜索首位,此行为已构成商标性使用。从关键词设置、搜索词条展示到客服话术引导,该公司多处使用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且其经营的无人玩具售卖机业务,与原告商标核定的商品服务类别高度重合,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的误认,已实质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通过公开渠道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文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守护数字时代知识产权
主审法官指出,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商标作为企业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不仅承载着企业信誉,更是市场竞争的关键资产。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服务虽为企业提供了高效推广渠道,但部分经营者企图通过 “搭便车”“傍名牌” 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流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本案中,侵权企业虽未直接使用注册商标,但通过关键词设置与搜索结果误导,同样构成侵权。此次判决不仅明确界定了网络推广中的知识产权红线,更为文创产业发展注入司法保障,助力构建公平有序的数字营商环境。

消费警示: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法官特别提醒,经营者应当恪守商业道德与法律底线,摒弃 “蹭热度”“傍名牌” 的短视行为,唯有通过创新与诚信经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广大网络用户在搜索信息时,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仔细甄别搜索结果真实性,若发现侵权线索,可及时通过平台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消费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