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星家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获赔2000万!

 专业解读    |      2025-06-12

针对商标、字号、域名、广告语"四位一体"的侵权行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恶意攀附者作出2000万元惩罚性赔偿的顶格处罚,向市场主体明确传递:知识产权红线绝不可触碰!

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结4起涉及"小米""水星家纺""美津浓"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覆盖智能制造、服装、家用纺织品等多个行业。其中"水星家纺"案中,法院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2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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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系第9517532号 “图片” 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纺织品)商品。J公司、J分公司、蒋某在其生产、销售的床、床垫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 “图片” “图片” 等标识,更实施企业字号“碰瓷”(注册“水星家具”企业名称、抢注“shuixing.cm”域名混淆原告官网“shuixing.com”)、广告语“盗用”(全盘照搬原告自2004年投入超亿元推广的“恋一张床,爱一个家”经典标语)、虚假宣传“造势”(宣称“23年大品牌”误导消费者与原告30年家纺历史混同)的“组合拳”侵权。


上海水星家纺公司主张,J公司、J分公司及蒋某的行为共同侵害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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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商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指出,上海水星家纺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等商品,而被诉侵权商品为床、床垫,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20类"家具"类似群,两类商品不构成类似;且其中一个被诉标识已为注册商标,因此本案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

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上海水星家纺公司涉案商标经持续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构成第24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其与涉案商标及权利人存在关联,导致涉案商标显著性淡化,构成商标侵权。此外,J公司、J分公司在商品手册中使用含"水星"的企业名称、"shuixing.cm"域名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J公司、J分公司明知上海水星家纺公司及涉案商标在家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仍长期大规模在床、床垫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以其侵权获利为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J公司、J分公司及蒋某停止商标侵权;J公司、蒋某赔偿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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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作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与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具有多重司法与行业示范意义:

1、强化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法院突破商品类别限制,认定涉案商标在第24类纺织品上构成驰名商标,依法禁止侵权人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此举明确了“误导公众+淡化显著性”的侵权构成要件,为权利人打击“搭便车”行为提供法律武器,遏制“蹭名牌”乱象。

2、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刚性落地

法院通过查明侵权人长期、大规模侵权及主观故意,大幅提升赔偿金额至2000万元,彰显“严保护、强威慑”司法导向,打破侵权低成本困局,倒逼市场主体尊重知识产权。

3、创新复合侵权规制路径
同步打击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认定侵权人仿冒企业名称、域名及广告语构成系统性攀附。此举突破单一权利救济局限,实现“商标-商号-宣传语”立体保护,为权利人应对多维侵权提供司法范式。

该判决不仅彰显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更为同类案件树立标杆。法院通过认定"水星家纺"为驰名商标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体现对恶意侵权的严厉打击。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侵权方不仅在产品上使用近似标识,还实施企业字号、域名及广告语的仿冒,形成完整侵权链条,这种系统性侵权正是高额判赔的重要考量。

本案胜诉将有效震慑家居行业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提醒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中的商标全方位保护,包括跨类别防御性注册、网络域名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