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如何破解“仿冒商品”困局——维权路径与诉讼策略全解析

 专业解读    |      2026-03-16

当品牌建立起一定声誉,市场上往往涌现大量“仿冒”产品。它们以相似的外观混淆视听,不仅侵占市场份额,更对品牌声誉造成实质性损害。面对此类挑战,如何通过诉讼与非诉手段有效维权,已成为品牌方的必修课。

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权利人可依据具体情形主张商标权、著作权或专利权侵权。但现实中的模仿行为往往更为复杂,常涉及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元素。

本文系统梳理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常见方式,旨在为品牌方提供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助力守护品牌价值。


一、品牌维权难点与司法审查重点

此类案件的权利主张常面临以下挑战:

  1. 仿冒商标意在“搭便车”,但经比对难以认定为相同或近似,无法启动商标侵权诉讼;

  2. 产品外观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缺乏专利侵权诉讼基础;

  3. 产品设计虽具备著作权,但著作权保护通常难以覆盖工业产品的整体形态及附加的品牌价值。

由此可见,单纯依靠商标、专利或著作权,有时难以对品牌形成周全保护。

在此困境下,尤其在跨境维权场景中,品牌方可优先考虑主张其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享有的权益,从而有效制止他人的不当攀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禁止“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


法院在认定时主要关注:

  1. 市场知名度:权利人的商品在中国境内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 显著特征:其包装、装潢是否具有独特、稳定的整体设计,能有效识别商品来源;

  3. 近似与混淆: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与权利人的构成近似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二、解决方案与诉讼举证核心

第一、精准界定包装装潢的设计要点,论证混淆可能性

权利人需清晰阐述其包装装潢区别于同类产品的核心设计特征。描述应详略得当,既要避免过度拘泥于细节,也要确保能体现产品的独有辨识度。若产品存在多种包装,应聚焦于那些持续使用、已形成固定市场形象的设计,以防因设计不连贯而被认定缺乏稳定性。

实践中,常见误区是过分强调细微设计而忽略整体辨识度。尤其当涉诉产品明显可能导致混淆却又存在局部差异时,过度细化描述反而可能模糊焦点,削弱近似性认定。反之,若描述过于笼统,则无法清晰界定保护范围,难以与同类产品区分。

例如,在(2022)最高法民再63号案中,法院认定,尽管涉案瓶体为常见圆柱形,但其平直瓶肩与瓶身凹槽设计具有一定区别性,经长期使用已与权利人建立稳定联系,最终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第二、明确相关公众范畴,证明“有一定影响”

在传统模式下,可通过经营历史、规模、市场份额、行业排名、所获荣誉及广告投入等证明影响力。

随着商业模式演进,宣传推广渠道日趋多元。社交媒体、直播带货、私域流量等新型营销方式所产生的广告数据、网络流量等,同样可作为证明商品影响力的有效证据。关键在于精准界定产品的目标受众群体,并据此组织相应证据。

例如,在(2021)粤73民终4638号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品牌方在明星代言、网络媒体、小红书、抖音等平台的推广投入及销售数据,认定涉案产品通过新兴营销方式获得了广泛认知,构成“有一定影响”。


三、实务操作策略

实务中,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完全满足上述全部法定要件。若产品影响力范围有限或设计特征边界存在争议,建议将“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主张与商标侵权、商品名称保护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形成组合诉讼策略。

以一起鞋类装潢侵权案为例,维权方案如下:

  1. 法律适用组合:鉴于被告模仿多款产品,在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同时,结合该条第四项及第二条原则性条款进行兜底主张。

  2. 知名度与混淆举证:重点通过明星街拍、综艺节目露出、社交媒体带货视频及网络流量数据等,证明产品在特定受众中的影响力。

  3. 精准锁定侵权标的:明确指控侵权店铺中具体哪些款式、颜色构成侵权。同时,将店铺宣传中擅自使用与权利人关联关键词等行为,作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辅助证据。

品牌维权道阻且长。例如,一瑞士运动品牌,其在国内授权合作终止后,原合作方仍冒用品牌名义并利用其模具参与国内大型招投标,甚至产品现身巴黎奥运会。该品牌面临在国内无经营实体、商标未完成领土延伸、无专利保护的困境。此时,即可参考本文思路,以不正当竞争为请求权基础,积极收集证据,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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