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核桃饼干商标侵权案:权利人获惩罚性赔偿,全国首例!

 行业资讯    |      2026-01-19

  枣庄中院全国首例商标权惩罚性赔偿案例获颁证书,彰显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近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向枣庄中院颁发荣誉证书,特别肯定其处理的全国首例商标权人获取惩罚性赔偿案例,并将此案作为“3.15案例”。这一事件不仅凸显了枣庄中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和力度,更是对商标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次实质性推动。

六个核桃饼干商标侵权案:权利人获惩罚性赔偿,全国首例!

  回溯到2016年,一位消费者购买了山东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假冒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六个核桃”商标的饼干。随后,这一事件被举报至山东枣庄工商局。两年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某食品公司提起了诉讼,主张其未经许可使用其商标,构成侵权,并存在恶意行为,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枣庄中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处理,办案人员通过多次与双方沟通,深入解析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山东某食品公司承认侵权事实,并同意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18年8月,枣庄中院通过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这一赔偿。这一案例不仅标志着全国首例商标权人获得惩罚性赔偿,更是《商标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次实质性应用。

  此前,《商标法》虽已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的案例寥寥无几。本案的成功处理,实质上“激活”了这一法律条款,也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对此表示,此案通过调解书确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不仅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司法原则,也展现了司法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他称之为“枣庄经验”,无疑是对枣庄中院此案的极高评价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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