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介绍
在2025年,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原告高某在2003年取得了“大学生”这一中文文字商标的专用权,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矿泉水、啤酒等。经过商标续展,商标的有效期一直延续至2023年。此后,高某授权天津市某水处理新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大学生”牌饮用纯净水。
在不久前的一次市场调查中,高某发现天津市各大超市及酒类批发零售点出现了使用“大学生”文字的瓶装啤酒,生产商为某啤酒公司。这家公司在全国各地均设有子公司,销售的啤酒采用了相同的包装和瓶贴设计。这款啤酒的瓶贴上以群山和一背包客正在攀登陡峭山体为背景,显著位置标注了“雪花啤酒SNOWBEER”,并在瓶贴右下方标注了“勇闯天涯”,同时瓶贴又上角使用了红色飘带,内附雪山背景图案并标注了“大学生勇闯天涯”。被告啤酒公司在商品包装箱上也使用了类似的标识和商标。该公司的行为引发了对商标侵权的质疑。
关于商标的认知与商标法的解读
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最主要的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判断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关键在于是否损害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一种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要判断被控侵权的使用行为是否为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行为。如果所使用的标识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那么这种使用就不能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不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与其知名度直接相关。知名度高的商标在侵权认定中的保护范围更广。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高某主张保护的商标为“大学生”,核定使用在矿泉水、啤酒等商品上。被告啤酒公司在其品牌推广活动中使用了“大学生勇闯天涯”这一组合标识。法院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并非为了标识商品来源,而是在特定的品牌推广语境下使用,其目的是为了突出此次活动的消费群体。这种使用行为并未发挥商标的基本功能,即识别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公司在其啤酒产品上使用的商标如“雪花”、“勇闯天涯”等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并且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已经与商品建立了稳固的联系。消费者在购买时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告的使用行为并未影响“大学生”商标的识别功能。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大学生”商标虽然由高某注册,但在注册后仅在自来水中使用,并未在啤酒上使用。消费者并未将该商标与啤酒产生直接联系,被告啤酒公司的使用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虽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带有“大学生”文字的标识,但由于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因此原告高某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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